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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4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
2022-11-11
中央法规:
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
国税总局公告明确,个人转让住房,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,对于人民法院、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,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,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。自4月1日起施行。
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
各地地税机关要根据人社部发〔2017〕14号文件要求的政策执行时间,准确计算实缴费款。要密切跟踪降费减负政策实施情况,及时收集分析相关情况和问题,呈报上级机关和通报相关部门,并认真研究改进征管措施,应收尽收,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。
关于取消、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
财政部发布《关于取消、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》,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、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,并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。
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
对于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货物,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,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,申请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。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。